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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作者:
时间:2010-08-25
点击数量:
重庆师范大学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阳光招生”的工作精神,顺利开展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 重庆师范大学创办于1954年,是由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第三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
第二条 重庆师范大学是一所以文理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等学府,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重庆,校园面积 2804 亩,图书馆藏书226万册。有教职工20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 1500余人,正高职称教师 191人、副高职称教师 445人、博士学位教师 271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教师占 70% ,博士生导师 11 人,硕士生导师 275 人。学校现有 17 个学院, 52个全日制本科专业, 17个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8 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 1 个中职硕士学位授权、 1 个高师硕士学位授权,涵盖哲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理学等 11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 重庆师范大学现有三个校区:
重庆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镇大学城中路37号。
重庆师范大学沙坪坝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
重庆师范大学北碚校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1号。
(各专业就读地点以各省市招办公布招生计划中的说明为准)
另外,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是按新机制和新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位于重庆市合川市学府路9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该学院独立进行招生和发布招生信息。
第二章 报考要求
第四条 报考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为英语;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五条 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规定。根据专业的特点和培养目标,部分专业有特殊要求:
1.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材匀称,男生身高不低于16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0CM。
2.体育教育专业另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8CM,肝功正常、色弱受限。
3.旅游管理(饭店管理)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 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8 CM。
(其它专业体检特殊要求以各省市招办公布招生计划中的说明为准)
第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体检、成绩和档案等项目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者,将视情况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按照我校专业培养计划,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投档给我校考生的实际情况,在录取中对考生的相关单科成绩有适当要求;对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口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
1.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2.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我校优先录取。
3.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
4.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1)优先满足第一志愿专业,按分数高低录取;
(2)其它专业志愿视为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优先;
(3)在专业录取计划已经满额时,对于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专业录取计划不满额时,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5.艺术类各专业的录取,如果学校组织了校考,以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如果学校没有组织校考,则以参加省统测专业成绩为依据。艺术类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考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均合格后,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综合分=文化40%+专业60%)、艺术教育(空乘与礼仪)专业(综合分=文化40%+专业60%)按综合分录取;音乐学(民族音乐学)专业按文化成绩录取,其它艺术类专业、编导类、摄影类专业考生按专业成绩录取。
6.凡未组织广播电视编导(出镜记者)专业校考的省份,统一按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进行招生。入学后,由本人提出面试申请,以面试成绩确定出镜记者方向的学生名单。
7.体育教育专业考生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按综合分或专业成绩录取。
8.学校有部分本科专业分别按学科或专业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统一按大类学习基础课程,两年内根据学生志愿与学校办学实际实行专业分流。注:工商管理类包括以下专业: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电气信息类包括以下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艺术设计专业包括以下方向: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艺术设计(动画)、艺术设计(服装设计)、艺术设计(家纺设计);工业设计专业包括以下方向:工业设计(产品设计)、工业设计(公共艺术)。
9.江苏省因实施新高考方案,录取原则为:
(1)普通类: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级要求达到选测B+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2)艺术类:成绩在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学业水平测试科目D级不得超过三门。
第四章 奖、助、贷学金和勤工助学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参评综合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奖励金额1500元/生学年;二等奖奖励金额700元/生学年;三等奖奖励金额300元/生学年。另外符合条件的同学还可参评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业表现、文体竞赛、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
第十条 对于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同学,学校以多种形式给予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香港应善良助学金、中华慈善总会德源希望基金、小康助学金、中和珍贝贫困大学生爱心助学金等。学校还设有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为尚未开展生源地贷款地区的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交经办银行审批。
第五章 收费及其它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各省市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标明各专业收费标准。
(1)普通师范类专业学费2500-4000元/年,普通非师范类专业学费3700-70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5000-130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400-1200元/年。
第十二条 本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署名重庆师范大学的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授予重庆师范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专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署名重庆师范大学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023-65911111
学校网址:
www.cqnu.edu.cn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镇大学城中路37号
邮 编:401331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重庆市属艺术特长生、艺术教育(空乘与礼仪)、特殊教育(信息与资源)等特殊类别招生录取要求见各分类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重庆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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